现实中,一些基层党员干部存在这样的认识误区:只要能把公家的活干好,不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,就不会违反纪律。殊不知,如果不按程序办事、利用职权为亲属谋利,虽然没把钱装自己兜里,一样是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。
2016年,玉门市委第四巡察组在乡镇巡察中发现:下西号镇西红号村党支部书记李生俊在2013年至2016年,利用职务之便,将本村平整路面等工程违规交由其儿子实施,并在没有工程预算、协议合同等的情况下,支付其子工程款75857元。
经查,李生俊在其任职期间主持召开村组干部会议,将西红号村及组的林带、道路、垃圾处理、基地修树、道路等工程,研究决定由其儿子李杰施工,并由自己和村委会主任监督施工。李杰在施工时,未与西红号村签订相关施工预算、协议合同等施工材料。因无法对施工费用进行准确核算,致使群众对铲车费用及价格产生质疑和不满,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。
李生俊身为村党支部书记,违反党的廉洁纪律,对其子包揽工程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,2016年6月,玉门市纪委给予李生俊党内警告处分,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。
“因为是我儿子给村上垫资施工,就想简化程序,没有遵照‘四议两公开’办法。我利用职务之便,给子女提供了方便,违反了党纪党规,还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,我现在深感后悔……”李生俊在忏悔书中对自己所犯的错误追悔不已。
【执纪者说】
基层干部行使权力能否做到公平公正,是否与民争利、以权谋私,产生的影响不容小觑。李生俊利用职务之便为亲属包揽工程的行为,逾越了纪律“红线”,受到党纪处分理所应当。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八十八条规定,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,为本人配偶、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,情节较轻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